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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簡易程序的受理時效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關于簡易程序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于第二審案件。對于一審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采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刑訴法第一審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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