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鑒定機構名稱:安徽昌平司法鑒定所
案例報送時間: 2022 年 3 月 31 日
鑒定事項:案發時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
主辦鑒定人:李江涌
鑒定完成日期:2021 年 5月 6 日
法院是否采信: 是
供稿:(實名,單位+姓名) 安徽昌平司法鑒定所 + 程莉莉
審稿:(實名,逐級) 李業平
檢索主題詞: 司法鑒定 、案例
(備選檢索主題詞:如司法鑒定、業務、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環境損害、案例)
案例報送單位:安徽昌平司法鑒定所
地址: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荊山東路1號
郵編:241003
電話:0553-302854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據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反映:2021年3月25日凌晨1時許,被鑒定人楊某某在位于XX市XX區XX鎮XX行政村末旱自然村25號的家中趁其爺爺楊某貴、大伯楊某林熟睡之際,手持木棍、鋤頭擊打受害人楊某貴頭、面部等部位,導致楊某貴當場死亡,同時持木棍將受害人楊某林打傷。其后被鑒定人獨自出門,跑入一鄰居家,將鄰居家的門打開,進入后將一面鏡子打碎,又獨自跑回自己家中,鄰居發現后報警,民警出警后至現場將被鑒定人楊某某控制,公安機關于2021年3月25日予以立案,在訊問中被鑒定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因涉嫌故意殺人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XX市XX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羈押在XX縣看守所。案件偵辦過程中,在調查走訪中反映近期其有不正常言行,疑似有“精神病”,為慎重處理,今由公安機關委托我所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以明確被鑒定人楊某某案發時有無精神病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過程】
(一)鑒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規范》(SF/ZJD0104001-2011)對被鑒定人進行檢查。
(二)鑒定檢查:
精神檢查:被鑒定人在辦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鑒定室,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相關要求,被鑒定人身穿隔離衣、佩戴口罩,戴手銬,辦案警官全程陪同。意識清,年貌稱,儀表整。接觸交流合作,問話對答切題,對時間、地點、人物定向力好。一般言語理解和表達可,詢問時能自我講述個人經歷、家庭及生活情況,自述:“楊某某, 屬兔,23歲(虛歲),1999年2月8日出生;上學到初二,沒興趣讀,學不進去,貪玩;后在叔叔安排下到XX學理發,半年,回來后又安排在XX學修車,又到XX學理發,工廠里也干過,在XX干了一年,理發,18、19歲從XX回來休息了好幾年,犯事前二個星期跟我爸爸后面做事;家里有三口人,爹爹、叔叔(有點神經病)和我在一起生活,前年奶奶去世了”。對父母離婚事情自我講述“爸爸、媽媽早就離婚了,我過10歲的時候媽媽來看過我一次,以后爸爸也跑了,一直和爹爹、叔叔在一起生活,就今年過年的時候爸爸回家跟他后面做過一段事情”。
認知活動中存在明顯言語性幻聽,為真性幻覺,自然流露,稱其“開始是神經性耳鳴,睡不著覺時耳朵里有電流聲,后來有一段時間是自己跟自己對話,自己想的事情也能被別人講出來,另一種聲音回答我,有自己的聲音,也有別人的聲音,有男有女,看不到人”,并承認事發前也有“幻聽,我想什么他就講什么,我研究數字、文字,轉化成另一種信息,回答我想的事情”,同時認為聲音有命令性質,稱“有,不這樣的話就會有可怕的事情發生”;并稱案發后“在XX地方有聲音跟我講話,全世界人都針對我”。存在著象征性思維,自我描述“感覺那段時間(指案發前)周圍許多事情都與我有關,路上一算命的寫一個‘中’字,我理解為被父母夾在‘中間’,我自己是個‘中心’,所有事情都圍繞著我轉,我那段時間精神崩潰了”。自我意識分離,自稱“從我奶奶去世后我感覺想睡覺睡不著覺,自己感覺身體與靈魂分離了,脫離了,筋疲力盡時也會出現”,表述分離癥狀時稱:“我在睡覺的時候自己的靈魂能看到自己的身子在睡覺,是另一個自己,從另外一個視角看到,比做夢還真實,靈魂出竅了,身體像僵尸一樣,自己掌控不了,但是靈魂能從不同的視角看到身體,還有周圍一切東西跟平時一模一樣,絕對不是做夢”,并稱這種現象“大概有二年時間,很多次,透支完身體以后就會出現,很累的時候也會,補充完能量就會無意中脫離出來”。思維聯想散漫,思維結構松弛,思維內容中有明確的關系、被害妄想等,妄想內容荒謬離奇、脫離現實,泛化,稱自己很早“就有人在背后議論我,聽到別人議論我,他們講的話題我認為是跟我有關;那段時間(事發前)天黑以后所有人都在害我,天亮以后就沒事了,天黑以后就開始擔心,一點安全感沒有;所有人都在害我,他們被黑夜侵占了,我自己是那道光,對著太陽看,佛在太陽里”,問其感覺被害有多長時間答:“有半個月,從小九華回來,自己能直視太陽開始他們就害我了”,同時存在著不可理解的、荒唐離奇的妄想內容,無法說服,與其所受教育不相稱,稱自己在“那天(指案發當天)白天我在XX街上與人發生沖突,我自己認為我是佛,來度男人的;我是耶穌,黑的東西是撒旦,我要拯救世界”,對自己目前的處境不甚了解。注意力集中,記憶、智能無明顯障礙,無軀體不適主訴。目前情感活動表現平淡,談及爺爺被自己打死的時候無任何相應的情感反應。高級意志活動減退,目前未見行為異常,未見自語、自笑等怪異動作。自知力不全,詢問其有無精神病答“不知道有沒有”,對自身精神狀態無認識。
被鑒定人能回憶本次涉案經過,講述的內容與其在訊問筆錄中記載基本一致,稱:“那天(指案發當天)白天我在XX街上與人發生沖突,我講了許多別人不能理解的話,我叫他們打我,他們都不敢打我,后來派出所來人我很沖動,要家里人來接我,出現瘋狂舉動,然后他們開車子送我回家;晚上我看了床頭書,到大廳里拿了個水瓶倒了點水喝,我先拿了木棍敲打了我爹爹的頭,把叔叔打跑了就行,黑的東西(撒旦)已經把他們兩個侵占了,天不會亮了,我是耶穌,我要拯救世界,只是敲他們讓他們認罪,后來又到床上躺了一會,看了二張紙條,我認為撒旦沒走,又到爹爹邊上問他可知罪,他一直喊我叔叔小名,又拿鋤頭敲他,我敲完以后把我奶奶照片拿下來放在椅子上,讓我爹爹認錯,我認為我奶奶是圣女,來度他的”。現在有一定的知錯性認識,稱“把我爹爹打死了,觸犯法律,前幾天才認識到的,該怎么處罰就怎么處罰,后悔”。
(三)體格檢查:
神清,生命體征平穩,四肢活動不受限,未見神經系統陽性體征。
(四)輔助檢查:
1、CT診斷報告書:頭顱CT平掃未見明顯異常。
2、腦電地形圖檢查分析報告:正常腦電地形圖。
3、誘發電位報告:正中神經刺激、雙側各波潛伏期正常。
4、90項癥狀清單(自評):偏執、精神病性等多項因子均為中度。
5、艾森克個性測驗測試結果:精神質標準分50;內外向標準分65;神經質標準分80;掩飾程度標準分45。提示為內向不穩定型個性。
6、中國修訂韋氏兒童智力量表(農村):該受試智商(IQ)為97。
【分析說明】
(一) 精神醫學評定:
評定標準:《國際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的分類(第十版)》(ICD-10)
1、被鑒定人楊某某,男,22歲,漢族,未婚,初中文化,無業。
2、據卷宗材料中反映:被鑒定人平素性格內向,有二年時間基本上不做任何事件;與其接觸的親屬和鄰居發現被鑒定人有精神異常問題大約有一周時間,表現總是說什么他是‘佛’、‘神’之類的亂七八糟的話,在案發前二天精神異常更為突出,家屬曾商量送精神病醫院檢查,但直到案發后,一直未到精神專科診治;被鑒定人在精神檢查中透露出其有精神異常問題大約有二年時間(從我奶奶去世后、大概有二年時間),案發前半個月精神異常狀態突出。從上述情況反映被鑒定人精神病史有二年時間,潛隱性起病,無明確誘因,此次病情加重有半月,在案發前出現明顯的精神異常言行,顯著影響其日常生活、人際交往和工作等社會功能。
3、本次鑒定精神檢查:被鑒定人交流接觸合作,定向力可,認知活動中存在明顯的言語性幻聽,為真性幻覺,幻聽內容有評論性性質以及思維化聲;存在著象征性思維和自我意識分離;思維聯想散漫,結構松弛,思維內容中有明確的關系、被害妄想等,妄想內容荒謬離奇、泛化,與現實情況不相符;同時存在著不可理解的、荒唐離奇的妄想內容,如“我是耶穌,黑的東西是撒旦,我要拯救世界”、“我是佛,來度男人的”、“黑的東西(撒旦)已經把爹爹和叔叔兩個侵占了”之類。檢查智能、記憶無明顯障礙。情感平淡,高級意志活動有所減退,目前未見行為異常,無自知力。
綜合以上分析根據被鑒定人整個疾病表現和社會適應功能,依據《國際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的分類(第十版)》(ICD-10)其精神狀態符合“偏執型精神分裂癥(F20.0)”的診斷標準,本次案發時處于精神疾病發病期。
(二)法定能力評定
評定標準:《中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鑒定人楊某某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在案發時其精神狀態處于發病期,系在妄想狀態支配下出現的傷害他人的行為,自己認為“黑的東西(撒旦)已經把他們兩個(指爹爹和叔叔)侵占了,天不會亮了,我是耶穌,我要拯救世界,只是敲他們讓他們認罪”的想法和目的,表明被鑒定人本次傷害行為的動機、目的荒謬離奇,脫離現實,由其所患精神疾病所致,屬于病理性動機;其病理性癥狀的對象直接指向受害人,認為敲受害人“就是拯救世界”,其行為與精神病性癥狀直接相關,且對可能帶來的危害缺乏實質性認識,反映其涉案時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同時其在涉案過程中控制能力喪失。
綜上所述,被鑒定人涉案時處于發病期,在精神病性癥狀支配下出現傷害行為,屬于病理性動機,實質性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喪失,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5.1.3,鑒定專家組經討論后一致評定被鑒定人楊某某在本次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意見】
經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為:
1、鑒定診斷:被鑒定人楊某某精神疾病醫學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F20。0)”,案發時處于發病期;
2、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被鑒定人楊某某本次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