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古語云“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然現年七旬的朱某某的晚年生活不但沒有享受到兒孫繞膝的天倫之樂,就連最基本的養老都成了問題。2020年5月28日,郎溪縣法律援助中心走進一位老者,在他人的陪同下傾訴自己的不幸,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見狀安撫其焦躁情緒,詢問有關情況。經了解,其與前夫金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育三個兒子(長子1974年出生、次子1977年出生、小兒子1980年出生),后因前夫金某某好賭且無家庭責任心,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然金某某非但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一味的指責朱某某不是賢妻良母,提出要與朱某某離婚,朱某某顧及三個兒子尚小不同意離婚,誰知為達到離婚目的,不惜通過吞食大量藥片自殺來逼迫朱某某,朱某某不堪忍受金某某過激自絕行為及金某某近親屬的一再埋怨,無奈之下于1987年3月26日與金某某到原畢橋民政辦協商辦理離婚手續。在辦理離婚登記人員的勸說下,金某某同意將小兒子交由朱某某撫養,雙方至此協商一致辦理了離婚手續。然離婚后,小兒子在朱某某處生活一月余就自行返回其父金某某住處,朱某某上門要求接回小兒子,但是小兒子拒絕跟隨朱某某一起回家,朱某某只能任由小兒子在其父處生活。后因生活所迫,朱某某與同村的一大齡未婚青年黃某重新組建了家庭,婚后其與現任丈夫黃某也未共同生育子女。朱某現已近古稀之年,其身體每況愈下,由于身患慢性結腸炎、胃炎、支氣管擴張、肝病等多重病,朱某某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任丈夫系享受低保的居民,每月領取的低保費難以維持兩人正常的生活費,朱某某生病住院的費用全靠朱、黃兩家的近親屬援助。朱某所在村落的村干部了解到實情,曾想通過民政部門給朱某某申請低保,但由于朱某某有三子,且三個兒子均在經營服裝加工廠且經濟條件殷實,所以審查結果是朱某某不符合申請低保的條件。畢橋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員多次就朱某某的老年贍養事宜找其三子調解,可三子以其母未對他們盡到撫養教育義務明確表示不愿意贍養。朱某某遂在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聯系下,來到縣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咨詢。工作人員告知朱某某請求給付贍養費符合法律援助政策,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為保障朱某某的權益盡快得到維護,畢橋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協助中心搜集好申請材料。考慮案件受援人是病態老人,郎溪縣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5月28日指派安徽擎義律師事務所魏律師承辦此案。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電話聯系了受援人,承辦律師為便于朱某某特坐車前往其家中,與朱某某辦理好委托手續,并進一步了解了案件細節,迅速梳理辦案思路。承辦律師了解了朱某某三子的家庭條件和基本戶籍信息,承辦律師前往畢橋派出所戶籍科調取了朱某三個兒子的身份信息。考慮到當事人雙方畢竟是母子關系,所以承辦律師在做通朱某某思想工作后,想要通過調解的方式和平來解決朱某某的贍養問題,承辦律師曾多次通過電話溝通和當面約談的方式來開導朱某某的三個兒子,然三個兒子一致認為,父母離異后,母親未對他們盡到撫養教育的義務,她不養我小,我們不會養她老的。還有就是母親又重新組織家庭了,現任丈夫不養她誰養她。承辦律師耐心的向朱某某的三個兒子釋理說法,可朱某某的三個兒子就是難以接受現實,堅持拒絕贍養朱某某。無奈之下,承辦律師收集整理證據材料,擬定好起訴狀向郎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律師認為,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本案三被告有贍養朱某某的法定義務。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三被告以朱某某未對其盡到過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朱某某已經再婚為由,拒絕贍養老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0年8月,一審法院對承辦律師提交的證據及代理意見予以認可,采納承辦律師意見,依法作出了(2020)皖1821民初1508號民事判決書,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朱某某與三上訴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但是調解書生效后,三上訴人依舊未按調解書約定的期間履行支付朱某某金錢的義務,經承辦律師與上訴人聯系后,仍拖延履行。時至年關,朱某某含淚向承辦律師哭訴,承辦律師立即為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2021年4月,調解書中約定的第一批9000元由法院從三被申請人賬戶劃扣至受援人朱某某的銀行卡上,朱某某在激動同時又愁容滿面,激動是因為終于拿到第一批贍養費了,能夠暫時解決當前的燃眉之急了,愁是因為三個兒子不是主動履行給付義務的,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如果后期三個兒子仍不能主動按調解書的約定履行支付金錢的義務,那將面臨著月月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冗繁過程,這不僅會耗盡其病體的孱弱精力,更會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司法資源浪費。承辦律師耐心的安撫朱某某,希冀其三個兒子會有所改觀,若其三個兒子依舊我行我素,那么也只能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來維權了。
郎溪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判決朱某某三子每人承擔贍養費每月500元;因病或手術等費用超出年贍養費總額的,超出部分由三子均攤。三子因不服郎溪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調解,但朱某某的三子仍不履行贍養義務,郎溪縣法律援助中心將繼續為朱某某提供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援助。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贍養老人引發的民事案件,焦點在于父母撫養教育子女與子女贍養扶助父母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從本案結果我們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都具有法定強制性,但不具有對等性,不能以父母婚姻關系變化,子女以不直接撫養其一方未完全盡到撫養教育義務免除法律規定其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再者,孝老愛親,為人之本,百善孝為先,這是人間真情的永恒旋律,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來講,都是我們每個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的義務。
另從本案辦案歷程可以看到,法援律師辦案,依法有依據,辦案有信心;依情有動力,辦案有決心。經過近一年的時間,歷經一審、二審及執行三個階段,在縣法援中心和承辦律師的不懈努力下,維權之路一波豈止三折,但正是這些艱難維權,讓我們看到了法援律師的專業素養、責任心和使命感,真正讓受援人體會到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的工作宗旨,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安徽擎義律師事務所 魏超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