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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年終獎也要被扣嗎
員工被辭退,可以向公司索取經濟補償金,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可以要一月的補償金,補償金不能超過12個月的工資。但是年終獎這個估計是沒法要到手了,畢竟工作選擇年前辭退,肯定不會給年終獎了。
1、被公司辭退了,那么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么也就不能得到年終獎。
2、被公司辭退,需要公司與員工工資結算完畢,工作交接完成。公司需要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但年終獎屬于公司對員工的福利,不屬于工資中的一種。
3、無故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性補償,經濟性裁員辭退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4、經濟性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補償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異。
一、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相反,公司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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