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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結婚條件與內地有什么區別

聽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港澳臺結婚條件與內地有什么區別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對于港澳臺我們國家實施的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很多人都知道港澳臺是我們國家的領土,而且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這叫“一國兩制”,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港澳臺的結婚制度和大陸有很大不同。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港澳臺結婚條件與內地有區別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港澳臺結婚條件與內地有什么區別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一、在港澳臺結婚和在內地有何不同嗎?

最主要的區別在與結婚年齡,港澳臺的結婚年齡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就可以了,而大陸是男滿二十二歲,女滿二十歲。

二、結婚的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00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十七、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愿結婚;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3、配偶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配偶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00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17、第十七條是對如何理解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解釋性規定。

(3)法律補充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后,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婚前南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并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系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于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而婚前同居關系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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