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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分割完畢繼承人對放棄繼承表示反悔該怎么處理(《繼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表示反悔,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產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后,遺產的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認。
二、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另外,還要查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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