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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期間屆滿繼續履行租房合同怎么辦(《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繼續租賃房屋,而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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